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陳○佑
法定代理人 陳○福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複 代 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黃○銘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學
顏○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謝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朱純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玖元」、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金額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