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60號
TNDV,106,訴,1560,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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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麟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朱○松 
      力○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瑞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5,99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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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