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麟 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松
力○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瑞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5,99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