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8號
TNDV,105,重訴,48,2019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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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松琳 


      張河山 
      張河修 
被 上訴 人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分 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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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