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5號
TNDV,105,重訴,195,2019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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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鄭智元
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59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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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