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鄭智元
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59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