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黃鐘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