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52號
TNDV,105,訴,1452,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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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黃鐘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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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