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1號
TNDV,105,勞訴,21,2019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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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被上訴人  吳松霖 
一、上列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在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自104
  年5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43,221元,及分別自各該月份給薪日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核被上訴人訴請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
  開說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被上
  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
  且為定期給付涉訟,被上訴人為62年7月3日出生,於104年5
  月19日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時為41歲,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
  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期間超過10年,以此推算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被上訴人每月薪資以43
  ,221元,據此計算薪資總額為5,186,520元【計算式:43,22
  1元12×10=5,186,520元】,並以上開金額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是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86,52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8,5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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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