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5號
TNDM,108,聲,7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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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宏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宏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宏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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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