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8號
TNDM,108,聲,58,201901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鈞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經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後,再 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簡字第2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乙案)。嗣 受刑人因上開甲、乙2 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 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1 年1 月12日,並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561 號 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