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0號
TNDM,108,聲,130,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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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啓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啓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啓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1350號函核准 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月11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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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