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鍾芯安
被 告 王柏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3422號),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刑事詐欺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判 決,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422號判決正本一份在卷可稽, 原告遲至108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 狀之章在卷為憑,而簡易案件雖無一般訴訟案件需經開庭及 辯論之程序,然因簡易案件於判決時,案件即已終結,已無 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