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靉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靉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小豬三步驟黑頭拔膜」貳片、「白蘭氏活顏馥莓飲」貳瓶、「葉黃素功能飲」貳瓶、「蘆薈保濕清爽噴霧」壹瓶、「天然特甜玉米粒」壹罐、「天地合補美容飲」貳瓶、「輕裸光透CC霜SPF」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 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之紀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竟又以竊取 他人財物之方式,滿足自己所需,法治觀念顯有偏差;兼 衡其智識程度(高職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竊 取財物之價值不高、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與告訴人無特別關係、迄無證據證明已與告訴人 和解、第二次竊得之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未扣案之「小豬三步驟黑頭拔膜」2片、「白蘭氏活顏馥莓 飲」2瓶、「葉黃素功能飲」2瓶、「蘆薈保濕清爽噴霧」1 瓶、「天然特甜玉米粒」1罐、「天地合補美容飲」2瓶、「 輕裸光透CC霜SPF」1瓶等物,為被告所竊得,屬於被告,應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桂格天地合補葉黃素功能飲」2瓶 、「白蘭氏紅膠原青春飲」1瓶等物,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 (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360號
被 告 王靉淳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靉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8月31日8時10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南安 南店,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上「小豬三步驟黑頭拔膜」2片 、「白蘭氏活顏馥莓飲」2瓶、「葉黃素功能飲」2瓶、「蘆 薈保濕清爽噴霧」1瓶、「天然特甜玉米粒」1罐、「天地合 補美容飲」2瓶、「輕裸光透CC霜SPF」1瓶等物(標價合計 新臺幣(下同)1,202元)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 型機車離去;又於同年11月18日7時55分許,在上址同店,
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上「桂格天地合補葉黃素功能飲」2瓶 、「白蘭氏紅膠原青春飲」1瓶等物(標價合計173元)後, 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蔡羽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靉淳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蔡羽恩(該店副店長)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扣押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相關照片(含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7-22頁)、電子發票證 明聯、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上開 2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檢察官 蘇 烱 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