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59號
TNDM,108,簡,159,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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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言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0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發表文章,恣意於網路上以 不雅言詞散布不當之言論誹謗告訴人乙○○,使不特定人均 得以瀏覽,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且網際 網路傳播資訊之速度極快,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之不良影響 較大,所為不僅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並致告訴人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亦未賠償告訴人而為實質補償,然考量被告無犯罪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尚非欠佳, 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其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 及家庭經濟為小康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969號
被 告 丙○○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9月4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之住處,在網路遊戲「天龍八部」社群網站留言板上,以帳 號名稱為「冷★冽冽」張貼「大家快來看看醜男怎麼泡妞的 」等文字,並張貼乙○○與通訊軟體暱稱「Lulu Kao」女性 玩家間之對話截圖,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嗣經乙○○於 同日上網瀏覽發現上情,因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丙○○雖坦認在上開網路遊戲上張貼「大家快來看 看醜男怎麼泡妞的」及上開對話截圖,且肯認若是與告訴人 在同一個群組,或若是認識或看過告訴人等情形,就可知道 上開貼文是針對告訴人,且告訴人傳訊息追求「Lulu Kao」 之行為,僅是告訴人之私德問題,惟否認涉有妨害名譽犯行 ,辯稱:「大家快來看看醜男怎麼泡妞的」只是個代名詞, 留言給網友來作評價,主要是要讓人家知道告訴人傳上開訊 息給「Lulu Kao」,並騷擾「Lulu Kao」之行為等語。經查 ,上開事實,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 在卷,復據證人翁育民於偵查中證述綦祥,並有社群網站留 言板截圖畫面、通訊軟體之對話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台 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107年9月26日競舞娛樂字第0107092602 號函覆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 詞,委無足採;又被告認告訴人傳上開訊息騷擾「Lulu Kao 」等情,惟此部份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上開犯 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來 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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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