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52號
TNDM,108,易,152,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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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進貴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營偵字第178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
字第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方進貴基於侵入住宅之犯 意,未徵得告訴人王立夫之同意,於民國107年10月2日17時 7分許,利用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居所大門 疏未上鎖之機會,無故侵入上開房屋張貼通廁廣告貼紙後離 去。嗣告訴人返家後發現異狀,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循線 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前段之無故侵入 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 訴人與被告於108年1月21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當日具狀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因此,依據前開規定,本件即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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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