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6號
TNDM,108,單聲沒,16,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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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薇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8年度聲
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被告周薇芯 (原名周芳榆,107年3月8日改名為周薇芯)前因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8 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7年1月4日確定,且已於108年1 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侵害 商標權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有卷附照片(警卷第23頁)、鑑定證明書(警卷第20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警卷第19頁 )可稽,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屬專科沒收之 物,依上揭說明,均應予沒收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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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廠牌) │商品種類│數量│備 註│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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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香奈兒( │皮夾 │1個 │保管字號:106 │
│ │CHANEL)商標 │ │ │年度保管字第 │
│ │ │ │ │1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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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