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95號
TNDM,107,金訴,95,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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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至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
第9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機壹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本院108年度南院保管字第62號編號17),應發還羅至躬
理 由
一、被告羅至躬主張:主文所記載的手機(以下簡稱扣案蘋果手 機)是我自己所買,和本案的詐欺行為無關,因此請求發還 。
二、本院裁定發還之理由:
1.仔細核對本案卷證資料後,本院認為並沒有證據證明扣案蘋 果手機,和被告羅至躬涉及的詐欺行為有關。
2.檢察官並未以扣案蘋果手機作為起訴的證據,也沒有在起訴 書上要求沒收那支手機;對於被告羅至躬請求發還,也沒有 表示反對意見。
3.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認為扣案蘋果手機,在本案並不是物 證,也沒有可能宣告沒收,因此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 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的規定,裁定發還被 告羅至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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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