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96號
TNDM,107,訴,996,2019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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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 CHIA LENG(何佳麟)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KONGKAEW PANSUVAN
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06
2、8542、9586、9794、10329、10828、13580、14138、143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 CHIA LENG(何佳麟)、KONGKAEW PANSUVAN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 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HO CHIA LENG(何佳麟)、KONGKAEW PANSUVAN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 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8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 並於同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件被告2人延長羈押2 月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核閱案卷及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2人均為外國籍人士,在我國 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且其係因詐欺集團之資助而入境擔任車 手,有潛逃返回本國之動機,而有逃亡之虞。又被告2人與 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擔任車手多次提領被 害匯入之款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 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 定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自108年1月2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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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