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德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13
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家德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七三五0六二九七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事 實
一、朱家德為大發旅行社之員工,知悉李士綸、吳哲瑋(李士綸 、吳哲瑋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各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2年6月確定)等人共組詐欺集團,由詐欺集 團成員以電話詐騙泰國之民眾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再由泰國 當地之集團成員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交予集團幹部,以地下 匯兌等方式匯回臺灣,竟基於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罪之犯意,持【附表三】編號一之行動電話與李 士綸聯繫,受李士綸之託,辦理【附表一】所示翁世文、蕭 敬諺、張士豐、黃文智、陳仲韋、蔡明成、顏陞賢、梁耿賓 、羅睿傑等人,前往泰國之機票、簽證,以利於【附表一】 所示之人至泰國擔任車手或收款之工作。嗣後吳哲瑋、李士 綸於民國106年9月17日搭機至泰國,期間吳哲瑋並交付存摺 、提款卡與【附表一】編號一、四之翁世文、蕭敬諺,由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泰國民眾,使泰國民眾陷於錯誤,而匯 款至指定之帳戶,再由李士綸指示在泰國之翁世文前往提款 ,翁世文遂至泰國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5次,共計300萬泰 銖,交與吳哲瑋,復由吳哲瑋轉交給李士綸處理。嗣經泰國 警方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逮捕翁世文;李士綸、 吳哲瑋獲悉翁世文被逮捕後,立即返回臺灣;接續由泰國警 方逮捕【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二等人,並將相關情資,轉知 臺灣警方而循線查悉上情;復經警方於【附表三】所列時間 ,持本院之搜索票,扣得朱家德所有之【附表三】編號一行 動電話1支(蘋果牌,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 000000號晶片卡1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審判外言詞或 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字卷第193頁),本院 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 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朱家德固不諱言曾受李士綸之託,辦理【附表一】所示 之人前往泰國之機票、簽證等情,惟否認有何幫助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只是幫忙訂機票、簽證部分 ,我盡我的職務服務客人,沒有犯罪之意思等語(見訴字卷 二第32頁)。辯護人則以:①被告是基於旅行社人員辦理旅 行社業務,因為爭取客源,所以被告做了客人要求他額外協 助的部分,但實際上被告不了解客人在國外做什麼事情,被 告懷疑是地下匯兌,但被告每次問李士綸,李士綸都否定或 不予回應,難認被告有共犯或幫助犯之故意;②被告未自詐 欺集團獲取不法利益,無不法之動機,何況,李士綸至今還 欠旅行社款項,無法從片段之對話紀錄來認定被告是幫助犯 或共犯;③被告雖在與翁世文的對話紀錄中自稱幹部,然從 查扣之證物即幹部群組裡,並無被告名字,故本件除對話紀 錄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涉入本案犯行,請諭知被告 無罪等語,為被告置辯。經查:
一、前揭被告不諱言之部分,核與證人李士綸、吳哲瑋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業經證人即大發旅行社負責人吳 璧如於偵訊時結證屬實,並有李士綸、吳哲瑋、翁世文、蕭 敬諺、陳仲韋、蔡明成、黃文聰、陳豪傑、施鎮鴻、顏陞賢 、羅睿傑、張士豐、黃文智、梁耿賓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 查詢資料;蕭敬諺、吳哲瑋、翁世文、李士綸等人中華航空 之訂位紀錄;被告與李士綸之微信聊天內容;翁世文、陳仲 韋、張士豐、黃文智、蕭敬諺之行動電話截圖;本院106年 度聲監字第1094、1096號通訊監察書、106年度聲監續字第1 9、20號通訊監察書、107年度聲監字第26、27、28號通訊監 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可稽,並扣得【附表三】編 號一之行動電話1支在案,此部分應堪認定為真實。二、【附表一】所示集團成員至泰國擔任車手或收款之工作,且 吳哲瑋、李士綸於106年9月17日搭機至泰國,期間由吳哲瑋
交付存摺、提款卡與翁世文、蕭敬諺,而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詐欺泰國民眾,使泰國民眾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再 由李士綸指示在泰國之翁世文前往提款,翁世文遂至泰國之 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5次,共計300萬泰銖,交與吳哲瑋,復 由吳哲瑋轉交給李士綸處理等情,業據證人許文雄、翁世文 、蕭敬諺、陳仲韋、蔡明成、黃文聰、陳豪傑、施鎮鴻、顏 陞賢、羅睿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另有刑事警察局駐泰國聯 絡組陳報單、泰國逮捕紀錄、搜索/查扣紀錄、駐泰國代表 處函及泰國警方提供之被害人相關資料存卷可憑,且都為被 告所不爭執之事實(見訴字卷一第193頁),亦堪認定。三、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審究者為:被告是 否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之犯意,受李士綸之託,辦 理【附表一】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泰國之機票、簽證?本院 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觀之被告與【附表一】編號一集團成員翁世文之微信聊天紀 錄,為避免擷取失真,詳列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見偵二 卷第71頁至第86頁),其中:
1、由被告與翁世文之下列對話,可知被告已知悉翁世文從事之 工作存在危險性,且翁世文於提領金錢時,會心生畏懼之事 實。
朱家德:叫新車洗
朱家德:是什麼意思
翁世文:新卡
翁世文:存領
翁世文:卡=車
翁世文:洗車就是存領一次
朱家德:哈哈哈哈哈哈
朱家德:我知道
翁世文:嗯
朱家德:用啥領
翁世文:卡片
朱家德:我說
朱家德:裝在哪
朱家德:後揹包喔
翁世文:嗯
朱家德:你覺得危險嗎
翁世文:看入賬多少
翁世文:領多少
翁世文:我下午領50萬,驚驚
朱家德:操作起來也不會危險吧
翁世文:一次2萬,要有點時間
朱家德:有限兩萬就對了
翁世文:嗯
翁世文:是的
朱家德:還OK吧
朱家德:這工作算輕鬆
翁世文:其實算輕鬆
翁世文:領錢當下比較怕
朱家德:怕屁怕
翁世文:很多錢餒(以上見偵二卷第74頁至第75頁)2、由下列對話,足認被告知悉該集團不少專業術語,甚至有提 醒翁世文「這種事情很嚴重的,要保護自己」之對話。 翁世文:昨天先試存跟領
翁世文:今早是另一個先洗車
翁世文:我沒通知
朱家德:洗車?
翁世文:試領
翁世文:看能不能用
朱家德:這是術語嗎
翁世文:嗯
朱家德:竟然有我不知道的術語
朱家德:幹
朱家德:不要讓它們知道
朱家德:你知道他們住哪
翁世文:嗯
朱家德:這種事情很嚴重的
朱家德:要保護自己
翁世文:我都只問或回工作
翁世文:其他不問
朱家德:昨天有作業了嗎
翁世文:還不算
朱家德:你有問哦
3、從下列被告通知翁世文「水站會去救你」,翁世文回覆被告 有關「警局」、「法院」、「有空聯絡我姊」、「說我有點 狀況」等語,益證被告知悉翁世文在泰國從事不法行為。 朱家德:當地的水站會去救你
(The water station will be there to save you) 朱家德:你不要擔心
(But dont you worry)
翁世文:Duration:02:17
翁世文:警局
… …
翁世文:搜尋000-0000000
翁世文:出法院單,好像至少要1-2百
翁世文:有嗎
朱家德:一兩百萬?
翁世文:嗯 …
翁世文:噢
朱家德:我會跟老闆報告
翁世文:嗯
翁世文:好
翁世文:有空聯絡我姊
翁世文:0000-000-000
翁世文:0000-000000
翁世文:這個
翁世文:0000-000000
翁世文:說我有點狀況
翁世文:別擔心
翁世文:收了。
4、佐以翁世文確實經泰國警方於106年9月25日逮捕,且李士綸 、吳哲瑋知悉翁世文被逮捕後,立即返台等情,業經證人翁 世文於警詢時證述屬實;核與證人李士綸、吳哲瑋於偵訊及 本院調查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71頁至第72頁;偵二卷第 90頁、第133頁;訴字卷一第49頁),且有刑事警察局駐泰 國聯絡組陳報單、泰國逮捕紀錄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6 7頁反面至第70頁);又對照被告上開主動告知翁世文「你 覺得危險嗎」、「這種事情很嚴重的」、「要保護自己」、 「當地的水站會去救你」,甚至「竟然有我不知道的術語」 ,由其中對話過程,堪認被告並非如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辯, 係為李士綸轉貼欲通知翁世文之話語,況且李士綸與翁世文 亦有微信可以聯繫(見偵二卷第65頁至第69頁),實無輾轉 透過被告轉貼訊息與翁世文知悉之必要,足徵被告替李士綸 、吳哲瑋、翁世文等人訂購前往泰國之機票或簽證時,知悉 渠等係從事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
㈡、再者,被告於106年9月間知悉翁世文經泰國警方逮捕後,仍 持續為李士綸辦理【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二之詐騙集團成員 至泰國之機票及簽證。另由被告與李士綸於106年11月中旬 在微信之下列對話內容:
朱家德:老闆起床了嗎
李士綸:嗯
朱家德:謝文淵
朱家德:他媽媽又打來了
朱家德:細節我就不說了 他機票我改好了 明天回來 朱家德:我開一下系統貼給你
李士綸:嗯
朱家德:叫小朋友自己去按耐他媽媽
朱家德:再打來公司煩,我絕對不會客氣的,自己小孩教不 好,跑來亂內
朱家德:文淵跟他媽媽說他在當車手
朱家德:他嬤嬤還說要報警
朱家德:阿到底乾我闢室...
朱家德:瘋女人
(見偵二卷第182頁至第183頁)
雖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幫謝文淵訂票時,沒有過問謝文淵 出國目的,但他媽媽打電話到公司後,我才知道謝文淵去泰 國當「詐欺車手」等語(見偵二卷第141頁);然從上述被 告向李士綸表示「文淵跟他媽媽說他在當車手」、「他嬤嬤 還說要報警」時,絲毫未向李士綸質疑為何是當車手,為何 要報警等節,再回顧前揭被告自認知悉集團術語乙事,在在 顯示被告為【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之詐欺集團成員,辦理 至泰國之機票、簽證時,主觀上早已知悉渠等至泰國從事詐 欺集團之車手工作無誤。
四、綜上,由被告與翁世文或李士綸之微信對話內容,足認被告 一開始於【附表一】編號一、四為翁世文、蕭敬諺、李士綸 、吳哲瑋辦理至泰國之機票、簽證時起,主觀上即有幫助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之 辯護均難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雖 知悉李士綸、吳哲瑋、翁世文等人共組詐欺集團,至泰國擔 任車手工作,然由被告與李士綸之上開對話中,被告表示「 阿到底乾我闢室...」等語,足認被告主觀上並未與李士綸 、吳哲瑋或【附表一】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僅係 為渠等辦理至泰國之機票或簽證,與渠等助力,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之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二、①核被告朱家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②被告 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③又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0328號之移送併辦部分(見 訴字卷一第253頁)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肆、科刑部分:
一、本院審酌被告為擴大旅行社之客源,在知悉李士綸、吳哲瑋 及【附表一】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欲至泰國係擔任車手之情 況下,仍為渠等辦理機票、簽證,以利渠等參與跨國詐欺集 團之分工,是以被告所為之動機、行為均可議;且該詐欺集 團對泰國民眾行騙,不但使受騙之泰國人,遭受財產損失, 更嚴重危害我國國際關係及形象,犯罪所生損害重大。惟考 量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存卷可憑;兼衡以被告年僅25歲,尚年輕識淺;另檢察 官於偵查中曾經口頭同意對被告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但並未因被告提供之資料,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17日南檢銘遠107偵3313字第107 9040964號函文存卷可查(見訴字卷二第13頁);及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量 處主文所示之刑。
二、至辯護人主張:被告案發後積極配合檢警單位提出相關資料 及說明,態度良好,且先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請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宣告緩刑等語(見訴字 卷一第197頁)。惟查:本院考量被告知悉翁世文至泰國擔 任車手,乃至於得知謝文淵之祖母欲至警局報案後,仍持續 幫助李士綸辦理【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二詐欺集團成員之機 票、簽證,且迄今仍未自覺其所為係法所不容許之事,難認 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況。而被告提供之資料與檢警乙 事,為被告之犯後態度,業經本院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尚難 據此即認被告有宣告緩刑之必要。
伍、沒收部分:
一、扣得【附表三】編號一之行動電話1支(蘋果牌,IMEI:000 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 所有,作為被告與翁世文、李士綸聯繫辦理機票或簽證之用 ,有上開微信紀錄、通聯譯文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沒收之。
二、另扣得【附表三】編號三至六之客戶訂機票收費明細、【附 表四】編號一之客戶訂票收費明細乙批,均為大發旅行社所 有之物;而【附表四】編號二之微信圖片採證資料乙批,係
警方查獲後所蒐集之證據,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均無法宣 告沒收。
三、【附表三】編號二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附 表三】編號七之威寶電信晶片卡1張,皆難認與本案有關, 俱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集團成員│ 出境時間 │ 遭泰國警方逮捕時間及查扣物 │
├──┼────┼────────┼──────────────────┤
│ 一 │翁世文 │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25日 │
├──┼────┼────────┼──────────────────┤
│ 二 │張士豐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1月6日查扣泰國本地金融卡4張及 │
├──┼────┼────────┤帳本4本 │
│ 三 │黃文智 │106年10月18日 │ │
├──┼────┼────────┼──────────────────┤
│ 四 │蕭敬諺 │106年9月18日、 │106年11月8日查扣泰國本地銀行帳本9本 │
│ │ │106年10月17日 │、提款卡8張、已落網之黃文智護照正本 │
├──┼────┼────────┤及ATM提存款單100多張等證物 │
│ 五 │陳仲韋 │106年10月29日 │ │
├──┼────┼────────┼──────────────────┤
│ 六 │蔡明成 │106年11月12日、 │107年1月9日 │
│ │ │106年12月27日 │ │
├──┼────┼────────┼──────────────────┤
│ 七 │施鎮鴻 │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17日查扣證物計有泰國本地銀行│
│ │ │107年1月11日 │金融卡4張、銀行帳本5本、現金90600泰 │
├──┼────┼────────┤銖及手機 │
│ 八 │黃文聰 │106年12月28日、 │ │
│ │ │107年1月9日 │ │
├──┼────┼────────┤ │
│ 九 │陳豪傑 │106年12月28日、 │ │
│ │ │107年1月11日 │ │
├──┼────┼────────┼──────────────────┤
│ 十 │顏陞賢 │107年1月4日、 │107年1月20日 │
├──┼────┤107年1月18日 │ │
│十一│梁耿賓 │ │ │
├──┼────┼────────┼──────────────────┤
│十二│羅睿傑 │106年10月17日、 │107年1月20日於顏陞賢、梁耿賓遭逮捕後│
│ │ │106年11月9日、 │亟欲返台,為泰國警方在機場逮捕羅睿傑│
│ │ │106年12月20日、 │,查扣泰國提款卡、帳本及手機等事證。│
│ │ │107年1月16日 │ │
└──┴────┴────────┴──────────────────┘
【附表二】:被告與【附表一】編號一集團成員翁世文微信聊天 紀錄(見偵二卷第71頁至第86頁):
┌───────────────────────────────────┐
│翁世文:水喔 │
│翁世文:換你自己體驗 │
│翁世文:我看你第一天就衝喔 │
│朱家德:基本的 │
│朱家德:我是幹部 │
│朱家德:要做很多事 │
│翁世文:哈哈 │
│翁世文:好啦 │
│翁世文:災啦 │
│翁世文:睡啦 │
│朱家德:50是小單喔 │
│朱家德:基本會破百 │
│朱家德:你要領很多很多次 │
│翁世文:瞭解 │
│朱家德:今日如何我早上再忙 │
│翁世文:剛領266000 │
│朱家德:拍來看看啊哈哈哈哈哈 │
│朱家德:不愛拍欸 │
│翁世文:呃 │
│翁世文:不要,我剛整理完了(以上見偵二卷第71頁) │
│朱家德:睡覺了啦 │
│朱家德:晚ㄤ │
│朱家德:對了 │
│翁世文:? │
│朱家德:剛才雷夢打來說你運作的不錯 │
│朱家德:偷偷跟你講而已 │
│翁世文:噗 │
│朱家德:他覺得你做事很好 │
│翁世文:瞭解 │
│朱家德:就可能不熟 │
│翁世文:嗯 │
│朱家德:所以沒這麼俐落 │
│朱家德:但是他是覺得你很OK的 │
│翁世文:OK │
│翁世文:再抓抓感覺 │
│朱家德:抓龍根 │
│朱家德:我可能下禮拜就會去了 │
│翁世文:嗯 │
│翁世文:水喔 │
│翁世文:換你自己體驗(以上見偵二卷第72頁) │
│翁世文:22號5趟 │
│ 26.6+18.4+8.2+10.67+20=83.87W │
│朱家德:這都沒記事本 │
│朱家德:很難搞 │
│翁世文:我會另外再記 │
│翁世文:睡 │
│翁世文:新人、來住,是訂兩天嗎 │
│翁世文:我給你的地方 │
│朱家德:對 │
│翁世文:Duration:01:52 │
│朱家德:訊號不好 │
│翁世文:嗯 │
│翁世文:我知道了 │
│翁世文:我處理,我跟雷夢聯絡就行 │
│朱家德:要給我新人的聯絡方式 │
│翁世文:我是你們的翻譯 │
│翁世文:嗯 │
│翁世文:雷夢給我後馬上給你 │
│翁世文:Duration:01:05(以上見偵二卷第73頁) │
│朱家德:今天應該不只一單吧 │
│朱家德:欸你要自己算你運作幾天唷 │
│朱家德:今天是第二天了 │
│翁世文:20號50W │
│朱家德:???? │
│朱家德:我們是有時差逆 │
│翁世文:打在這裡做紀錄麻 │
│翁世文:齁 │
│朱家德:我們差一個小時而已啦 │
│翁世文:今天還沒結束,不知多少 │
│朱家德:叫新車洗 │
│朱家德:是什麼意思 │
│翁世文:新卡 │
│翁世文:存領 │
│翁世文:卡=車 │
│翁世文:洗車就是存領一次 │
│朱家德:哈哈哈哈哈哈 │
│朱家德:我知道 │
│翁世文:嗯(以上見偵二卷第74頁) │
│朱家德:用啥領 │
│翁世文:卡片 │
│朱家德:我說 │
│朱家德:裝在哪 │
│朱家德:後揹包喔 │
│翁世文:嗯 │
│朱家德:你覺得危險嗎 │
│翁世文:看入賬多少 │
│翁世文:領多少 │
│翁世文:我下午領50萬,驚驚 │
│朱家德:操作起來也不會危險吧 │
│翁世文:一次2萬,要有點時間 │
│朱家德:有限兩萬就對了 │
│翁世文:嗯 │
│翁世文:是的 │
│朱家德:還OK吧 │
│朱家德:這工作算輕鬆 │
│翁世文:其實算輕鬆 │
│翁世文:領錢當下比較怕 │
│朱家德:怕屁怕 │
│翁世文:很多錢餒(以上見偵二卷第75頁) │
│朱家德:還好吧 │
│朱家德:交涉點是啥 │
│朱家德:沒關係啦不要多問得好 │
│朱家德:因為我也不知道 │
│翁世文:交易點 │
│朱家德:媽的雷哥 │
│翁世文:啥? │
│朱家德:整天拍 │
│朱家德:他去玩的給我看 │
│朱家德:超凡 │
│翁世文:哈哈 │
│翁世文:今日已下課 │
│翁世文:操作50 │
│朱家德:50泰銖嗎 │
│翁世文:萬 │
│朱家德:阿怎麼操作的 │
│朱家德:說說看 │
│翁世文:Duration:01:30 │
│翁世文:就一直領一直領(以上見偵二卷第76頁) │
│朱家德:那就好 │
│朱家德:看起來都是在混薪水的叫好了 │
│翁世文:銀行警衛目前觀察,幾乎都幫客人開門 │
│翁世文:有的銀行站外面,有的站裡面 │
│朱家德:阿捏 │
│翁世文:嗯 │
│翁世文:一直還沒做事,不知要幹嘛 │
│翁世文:就到處觀查 │
│朱家德:阿你兄弟勒(以上見偵二卷第77頁) │
│朱家德:哈哈哈哈哈哈幹 │
│朱家德:對欸 │
│朱家德:等有開始運作錢了 │
│朱家德:你們就可以比較敢花了 │
│朱家德:一天你算三千薪水就好了 借一點出來吃飯嘛 │
│朱家德:總是要嚐一下泰國菜啊 │
│翁世文:賣場的,飲食街看起來也都不錯 │
│朱家德:不然去工作這樣很可惜 │
│翁世文:也不貴 │
│朱家德:他們那邊是吃什麼啊 │
│朱家德:我是真的沒去過泰國很好奇啦 │
│朱家德:有看到安管媽 │
│翁世文:安管? │
│翁世文:警察警衛? │
│朱家德:就是 │
│朱家德:維安人員 │
│朱家德:多嗎 │
│翁世文:還好不常見 │
│翁世文:銀行通常有一位警衛 │
│翁世文:賣場1-2 │
│翁世文:警察目前看到今天只看到一位 │
│翁世文:在像是派出所外面抽菸(以上見偵二卷第78頁) │
│朱家德:小弟沒有去過泰國 │
│朱家德:哈哈哈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