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居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2298號、第12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居財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許居財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0000000000門號為聯絡工具,將 海洛因販賣予李明裕等3人,並收取全數價金(各次販賣毒 品之對象、交易時地、毒品數量與價格等,均詳如附表一) 。嗣經警查獲吳柏輝販賣毒品犯行,經吳柏輝指認其毒品來 源為許居財並依法就許居財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執行通 訊監察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提出之證人李明裕、張耀鐸及陳信 和於警詢之證述,認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 之證據能力則無意見。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證人李明 裕、張耀鐸及陳信和於警詢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認無證據能力。其餘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 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審理時,對證據能力亦均表示無意見,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 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有證據能力。另非屬傳聞證據部分,其取得之程序合法,且 與本案相關聯,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許居財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李明裕來找我是 為了要我幫他申請補助,後來補助申請過了,但他都騙我說 沒過,就沒有拿錢給我,之前他請很多筆補助下來,都會拿 去買東西,有請我2次,之前他都製造假車禍,我當時被他 騙,有去跟他講過2次假車禍,他現在還要叫我去,我沒空 。
我跟張耀鐸通過3次電話,只有2次有見面,約在友愛街太子 對面那間雜貨店那次,並沒有見到面,我有過去,但沒看到 張耀鐸,我還在那邊被刑警臨檢,他可能是看到刑警在那邊 就沒過來了,當天我誤會他叫刑警來搜我身,他也誤會是我 叫刑警來的,當天下午張耀鐸就帶2位朋友來找我,把事情 講開,還拿錢給我吃飯,有這種跟我買藥,還拿錢給我吃飯 的嗎?張耀鐸說跟我講的都是暗號,暗號有這麼長嗎?張耀 鐸在電話中說要5,我說我想辦法,他來的時候,我真的沒 有錢,他認為我欺騙他,我過去請他都是多餘的,他過去也 有請過我,就是他拿錢,我們一起去奇美那裡找,看到什麼 人就拜託人去拿,張耀鐸部分就是有懷恨,知道我要去執行 ,把我做粗工2年的工錢都拿去,之後他被抓,是否有驗尿 ,我覺得很遺憾,今天如果是一個現行犯,或是毒品列管人 口,派出所警員叫你驗尿,沒有那個不同意的,或是如果交 出上線,我只要亂講,可以緩起訴,或輕判幾個月,這都很 正常的事情。李明裕連自己親身父親都會亂講話,怎麼可能 不會為了這小小利益而亂說。我一個流浪漢怎麼可能去販賣 毒品,我還用自己名義去申辦電話,電話都是醫院或社會局 或是一些民間團體打來關心或叫我去檢查身體的,我去看醫 生,都還要社會局幫我付錢,怎麼有錢跟證人合夥投資。我 承認我之前曾與陳信和一起出錢去買毒品,可以去調閱陳信 和在統一超商打電話的畫面,為何沒有去調呢?如果我真的 有做,我會承認,但我真的沒有販賣毒品云云;其辯護人則 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李明裕是因為均有向慈善團體請領補 助而認識,李明裕識字不多,因此要求被告幫忙填寫申請補 助表,並拜託被告美化申請內容,方便補助審核能順利過關 ,雙方對話中,李明裕有提到「用漂亮一些」、「多用一些 」等語,意思就是要被告在申請書文字上多下點功夫,多寫
一些值得同情之處,讓申請補助事由文情並茂,以便獲得慈 善團體補助。被告也要求李明裕等補助款下來,要給被告一 些回報,但雙方對話內容卻遭警方誤解為在討論毒品買賣。 另被告與張耀鐸間相約一起吃飯、喝酒,消費金額則平均分 攤,張耀鐸因無穩定工作,常需向家人拿錢花用,身上往往 只有500元,在電話中,被告問他「沒有辦法多湊一點嗎? 」、「你是多少錢要花?」、「中午你要湊足夠喔」等對話 內容,都是在確定張耀鐸身上有多少錢,是否足夠分攤2人 吃飯、喝酒等消費,並非討論毒品買賣。另被告與陳信和之 對話,是陳信和要求與被告合資購買毒品,但被告沒錢,因 而予以拒絕。本案起訴被告之證據,無非是證人李明裕等3 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因監聽譯文均遭警方曲解文義, 且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又對證人施加壓力,為此聲請3位證人 到庭作證,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⒈至⒊時地,以每次1千元價格,共販賣3 次海洛因予李明裕等情:
⒈業據證人李明裕於偵查證述明確,且於審理中亦到庭證述: 「(107年4月17日晚上9時地檢署的筆錄第2頁,剛才是在警 察局,現在是107年4月17日晚上在地檢署,一樣問你這個問 題,107年3月12日你與被告許居財聯繫做什麼?你為何回答 說你跟被告許居財買壹仟元的海洛因?)如果筆錄上這樣寫 ,那就是有」、「(你說寫這樣就是有,這是什麼意思?是 你有這樣說?還是你有跟他買?)我應該有跟被告許居財買 海洛因」、「(筆錄記載當時問你交易數量、時間、地點、 金額、方式,你說一開始約在府前路舊法院,之後改在新光 三越對面的俗俗的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有無這件事? )有」、「(你是有這樣說?還是實際上有交易買賣海洛因 ?)有跟被告買」、「((請求提示107年他字卷第787號卷 P11 -P14警訊筆錄予證人閱覽)現在是問107年3月13日,這 是在警察局的筆錄,警察問你107年3月13日並且拿通訊譯文 給你看且播放錄音檔,在警察局有無拿你與許居財電話的通 聯譯文給你看?)有」、「(有無放錄音給你聽?)有」、 「(有無像警詢筆錄所記載,你有跟他買壹仟元的海洛因, 有無這件事?)有的樣子」、「(警察是否有提示107年3月 16日通訊監察譯文供你閱覽並且播放錄音檔,問你說「3月 16日這一通是在說些什麼,你說也是買海洛因,約3月16日 下午4時11分電話說完之後,約過10分鐘之後,在舊法院對 面買一包海洛因壹仟元」,有無這件事?)有」、「(有什 麼?)有你講的這件事情」、「(你的意思是,你有跟被告
買過三次海洛因?)是」、「(你怎麼知道被告有在賣?) 應該是有遇到,被告告訴我的」、「(為何一開始你都說不 知道?)我不太清楚,是檢察官提醒我,我才記起來」、「 (你剛才說通訊監察譯文,你說是你與被告聯絡買海洛因與 申請補助?)是」、「((提示107年度他字第787號卷第15 頁之107年3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閱覽),其中內容哪 一部分是在講買海洛因的?)全部都是在講買海洛因」、「 (那你為何剛才講說有申請補助,還是107年3月12日這一天 說的都跟申請補助無關,都是買海洛因的?)我順便要告訴 被告申請補助的事」、「(你如果要跟被告買海洛因,都不 會在電話中明說?)應該是這樣」、「(不用講被告就知道 嗎?還是什麼?)見面在講」、「(107年3月13日這二通電 話,是要跟被告說什麼?)我跟被告說要去找他」、「(目 的是什麼?)見面再說,應該是要拿東西,拿海洛因」、「 (這一通有無要申請補助的?)見面是都有講到」、「(『 用漂亮一點』這句話跟海洛因有無關係?)我的意思是要被 告用好一點的海洛因給我」、「(107年3月16日通訊監察譯 文這四通電話都是要聯絡買海洛因,還是有要申請補助的事 情,最主要內容是要說什麼?)應該是要買海洛因,沒提到 要申請補助」、「(是否每次買的數量、金額都一樣?都是 壹仟元?)是」等語綦詳。此外,復有附表二編號⒈至⒊譯 文在卷可資參佐,且譯文內容亦經本院勘驗無訛,有本院勘 驗筆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否認販賣海洛因予李明裕,自無 足採。
⒉至於辯護人雖指稱證人李明裕證述反覆,於本院審理,先證 述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與被告討論申請補助等情,後 又改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是在與被告聯絡要購買海洛因等情 ,然證人李明裕對此質疑已解釋稱:「我是有請被告幫我申 請補助,也有向被告買海洛因,我之前也不太記得,是檢察 官提醒我,我才知道」。再者,證人李明裕先前所為之指證 ,均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且均為實情,並無為了獲得減刑而 誣陷被告等情,亦據其到庭證述:「(剛才檢察官有提示給 你107年4月17日你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 有作筆錄,那天作筆錄的時候,是否都是按照你的意思講的 ?)是的。監聽譯文有給我看」、「(當時你回答的內容是 否都是按照你自己的意思?)對,有監聽譯文給我看」、「 (你回答的內容是按照你自己的意思陳述?)對」、「(那 你那天講的是事實嗎?)是」、「(107年4月17日晚上9時 許你有到地檢署,檢察官有問你問題,剛才檢察官也有提示 筆錄給你看,當天在地檢署檢察官面前回答問題時,你說的
回答內容也是按照你自己意思所述?)對」、「(你講的是 否都是事實?)是的」、「(你與被告有何恩怨?)被告的 做事處事我看不慣」、「(你們有無吵架?)還沒有到那種 程度」、「(你是否會因對被告的做事處事看不慣,而想故 意陷害他?)不會」、「(你目前執行是毒品案件?)是」 、「(你執行毒品有無因為供出上游被減刑?)沒有」等語 明確。
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⒋至⒍時地,以每次500元價格,共販賣3 次海洛因予張耀鐸等情,業據證人張耀鐸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且於審理中亦到庭證述:「(你平常是否會跟許居財有電 話聯絡?)對」、「(聯絡的目的是要幹嘛?)跟他購買毒 品」、「(你們是否會相約說一起去喝酒、吃東西?)不會 」、「(這是107年3月15日的通訊監察譯文,B是你,A是許 居財,你打給他以後,A說『你又要過來嗎?』,B說『身上 剩500元啦。』,這500元是要幹嘛?)購買毒品」、「(A 說『你沒辦法多湊一點喔』,B說『沒有啦,我一天也要跟 家裡拿1000』,這是什麼意思?)他的意思就是,叫我看能 不能多拿一點錢出來」、「(家裡是否一天給你1000元當零 用金?)對,因為我的薪水一天是1400元,然後我會拿1000 元出來,400元存著,我工地上班的時候,我也要吃東西, 也要喝飲料,也要有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所以我到下班大 概身上都會只剩5、600元」、「(被告說這個500元就是要 求你多湊一點,是要一起去喝酒,有無此事?)沒有」、「 (107年3月17日雙向通聯紀錄,隔了兩天你又打電話給許居 財說『我下班去找你』,A說『好啊,有要多用1000、2000 塊讓我這禮拜去那個嗎?』,這是幹嘛?)那時候他好像是 說要去繳罰金的」、「(這不是叫你多湊一點要去喝酒嗎? )不是」、「(你看這一通的最後,A說『好啦,沒關係啦 ,喝酒喝夠就好了』,這不是要去喝酒的意思嗎?)那個只 是一個代號」、「(第二段B說『我1分鐘就到了』,A說『 要10分鐘啦』,你回他說『吃麵攤啦』,這是否要一起約去 吃東西的代號?)那個是要購買毒品的代號,因為我沒有 1000元,只有剩500元,所以只好說吃麵攤。意思是指我沒 有湊夠1000元,身上只剩下500元,所以我無法吃比較好、 吃1000元的東西,買1000元的藥」、「(107年3月19日通訊 監察譯文,又再隔兩天,你們約在太子對面那間雜貨店是要 做什麼?)購買毒品」、「(上面被告說『中午你要湊足夠 喔』,這是什麼意思?是否要喝酒叫你錢要湊夠?)他叫我 湊足夠1000元」、「(B回答說『沒有啦,一半而已』?就 是500元,我只有500元」等語綦詳。又員警並未以任何不法
方式取供等情,亦據證人張耀鐸於本院證述:「(警察在詢 問你的時候態度怎麼樣?)就一般問訊」、「(有無兇你? )沒有」、「(有無要求你一定要咬一個藥頭出來?)沒有 ,他說許居財被抓到了,有監聽到我們的監聽譯文」、「( 你剛才有跟辯護人講那天警詢的時候警察也沒有對你兇、也 沒有說一定要怎麼樣講,你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思講的,是否 如此?)對」、「(後來同一天晚上的時候到地檢署檢察官 問你的時候,你是否也是按照自己的意思講的?)是」等語 綦詳。此外,復有卷附如附表二編號⒋至⒍通訊監察譯文可 資參佐,且譯文內容亦經本院勘驗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一 份在卷可稽。
⒉被告雖否認販賣海洛因予張耀鐸,並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被 告於警詢供稱:警方提示之107年3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是 我與張耀鐸之通話,是張耀鐸約我去買毒品,他過來之後我 就跟他說人已經走了,我只是在應付他。警方提示之107年3 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與張耀鐸之通話,第一通是我要 跟張耀鐸拿錢,因為我之前有拿2000元給他用,所以我跟他 拿錢要喝酒,第二通是張耀鐸請我吃飯,但我們沒有見面。 警方提示之107年3月19日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與張耀鐸之通 話,我從頭到尾都在耍他,給他裝肖維,500元是要買什麼 海洛因等情,及於偵查中供稱:107年3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 ,是張耀鐸問我有沒有地方可以買到500元毒品,但500元怎 麼可能可以買到毒品等情,顯見被告亦不否認107年3月15日 之通訊監察譯文,是與證人張耀鐸談論關於毒品海洛因,被 告於審理中辯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係談論相約一起吃飯 、飲酒云云,顯非實情。再者,由證人張耀鐸三番兩次打電 話予被告,表示要過去找被告,被告亦欣然同意,並約定時 間、地點,且對話中均未見證人張耀鐸抱怨過遭被告爽約, 顯見被告確實能滿足證人見面之目的,否則證人張耀鐸豈有 一再打電話予被告之理。被告所辯,不合常理之至,顯然可 見,俱屬飾卸之詞,委不足採。
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⒎所示時間、地點,以500元價格,販賣 海洛因予陳信和等情,業據:
⒈證人陳信和於偵查中證述:「(你剛才說你曾向許居財購買 毒品,是否實在?)實在」、「(你都是如何與許居財聯絡 ?)我都是用我的0000000000與他的0000000000聯絡」、「 (警察詢問你與許居財的相關通話時,有播放錄音光碟給你 聽?)有」、「(有無提示譯文給你看?)有」、「(你與 被告許居財購買毒品有無暗語?)沒有,我打給他,他大概 就知道我要購買毒品」、「((提示107年3月12日14時35分
至15時27分,000000000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通訊 監察譯文)通話內容是你與許居財聯繫何事?)我要叫許居 財幫我去向他朋友拿海洛因」、「(交易數量、時間、地點 、金額、方式為何?)我要購買500元的海洛因,我們約在 舊法院的對面的某店家交易,是他本人拿海洛因給我,我們 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在通話後15分左右交易成功」、「 (電話中裡面說還要5是指何意?)500元」、「(你說你叫 許居財幫你向別人拿海洛因,是要向誰拿?)我不知道他去 找誰」、「(你與許居財認識多久?)沒有幾個月」、「( 許居財去幫你拿海洛因有無從中賺取利益?)我不知道」等 語綦詳。嗣證人陳信和於審理中經交互詰問時雖證述:因罹 患躁鬱症、恐慌症、憂鬱症,記憶不佳,對於卷附如附表二 編號⒎,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聯絡之目的、有無向被告 購買過海洛因及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曾為如何之證述,均已 不復記憶等語,惟證人陳信和同時亦證述:今天有實話實說 ,忘記了就說忘記了,之前在檢察官那邊也是實話實說,不 敢騙檢察官等語,是證人陳信和前於偵查中所證,既係出於 自由意志,自得採之為證。又證人陳信和雖無法指證被告有 無從中獲取任何利益,然被告係於接獲證人陳信和來電後, 始與上手聯繫,取得海洛因後,再交付予證人陳信和,並當 場收取價金,此種模式與常見之毒品買賣並無二致,而以被 告與證人陳信和相識僅有數月,交情可謂淺薄,且被告又一 再強調,經常遭臨檢,衡情,倘無利可圖,被告有何理由在 極易遭查緝之情況下,單純僅為了解除證人陳信和之毒癮而 代為跑腿,而仍願甘冒風險。況且,參照附表二所示之其他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顯然並非僅偶然一次向上手取得海洛因 再交予下手,被告與證人陳信和間交付海洛因及收取價金之 過程與其他購買者既無不同,足認被告主觀上俱營利之意圖 。
⒉此外,復有卷附如附表二編號⒎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陳信和 至超商以公用電話與被告聯絡之照片2紙可資參佐,而上開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經本院勘驗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 在卷可稽。至於檢察官雖聲請調證人陳信和病歷及勘驗警偵 訊光碟,以證明證人警偵訊所證與錄音相符,而具證明力, 然證人陳信和於審理中已明確證述,僅係忘記先前筆錄所述 內容,並非否認曾如偵查及警詢筆錄所載之證述,是認檢察 官上開所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持有 之低度行為,已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及10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105年9月29日執行完畢, 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法 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餘均依法加重其刑。 ㈡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是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罪刑極重,然同為 販賣毒品海洛因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 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 最低本刑相同,可謂綦重,為達懲儆被告,倘處以有期徒刑 即可達防衛社會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 性,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 例原則,慎刑矜恤,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是以被告所犯 附表各編號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金額為500元 或1000元,被告從中獲利有限,且交易範圍侷限於日常生活 同有吸毒惡習之友人,手法單純,因偏差之價值觀致罹法網 ,惡性要非可與專以販賣毒品維生之毒梟集團相提並論,衡 諸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非不可憫恕,以單一犯行而論,倘 如與毒梟價量鉅大之販賣交易同,均處無期徒刑之重刑,毋 寧有失苛刻,不符比例,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認縱 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無期徒刑,仍嫌過重,均爰依刑法第 59條減輕其刑,且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刑有加重及 減輕者,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毒品之流通對社會 治安亦造成重大影響,為貪圖一己私利,而販賣毒品予人施 用,殊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販賣之金額 不多,人數為3人,數量共7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㈣被告用以聯絡販賣海洛因之行動電話1支(含通話晶片00000 0000),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宣告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海洛因所得5000元,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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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買對象及持│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金額│ 宣告刑暨沒收 │
│號│用門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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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李明裕 │107年3月│臺南市西門路│10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2日8時 │一段683號前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許 │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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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李明裕 │107年3月│臺南市府前路│10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3日16時│一段307號對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許 │面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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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李明裕 │107年3月│臺南市府前路│10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6日16時│一段307號對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許 │面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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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張耀鐸 │107年3月│臺南市忠義路│5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5日10時│二段2號對面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11分許 │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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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張耀鐸 │107年3月│臺南市忠義路│5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7日17時│二段2號對面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54分許 │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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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張耀鐸 │107年3月│臺南市友愛街│5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9日12時│349號對面雜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17分許 │貨店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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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陳信和 │107年3月│臺南市府前路│500元 │許居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0000000000 │12日15時│一段307號對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47分許 │面 │ │。未扣案手機壹支(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通話晶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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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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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通訊號碼 │ 通話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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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107/03/12 │0000000000 │B:你昨晚有打給我喔? │
│ │8時22分11秒 │(A:許居財) │A:對啦,那個時候我要跟你說我要去草地,你 │
│ │ │ │ 如果沒有要過來,我就要去草地了 │
│ │ │0000000000 │B:我睡著了啦,那個那麼晚 │
│ │ │(B:李明裕) │A:哪有晚,七點多而已 │
│ │ │ │B:你現在在哪裡? │
│ │ │ │A:過去對面那邊啊 │
│ │ │ │B:看醫生的對面那邊嗎? │
│ │ │ │A:嗯 │
│ │ │ │B:好,麻煩一下 │
│ │ │ │A:法院對面那邊 │
│ │ │ │B:好 │
│ ├──────┼───────┼─────────────────────┤
│ │107/03/12 │0000000000 │A:喂 │
│ │8時28分40秒 │(A:許居財) │B:2個人喔 │
│ │ │ │A:好啦,你過來醫院前面 │
│ │ │0000000000 │B:醫院前面? │
│ │ │(B:李明裕) │A:嗯...不用了啦,過去那邊就好,我馬上過去│
│ │ │ │B:好,我馬上到,我在中華西路 │
│ │ │ │A:好 │
│ ├──────┼───────┼─────────────────────┤
│ │107/03/12 │0000000000 │B:你在哪? │
│ │8時38分06秒 │(A:許居財) │A:你騎過來新光三越對面這邊 │
│ │ │ │B:新光三越在哪裡? │
│ │ │0000000000 │A:西門路啦,俗俗賣這邊 │
│ │ │(B:李明裕) │B:好,電信局那邊嘛? │
│ │ │ │A:對啦,再過來一點 │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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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107/03/13 │0000000000 │B:要去哪找你? │
│ │16時07分06秒│(A:許居財) │A:對面啊,法院那邊 │
│ │ │ │B:我人在這邊 │
│ │ │0000000000 │A:嗯,要怎樣?那個喔? │
│ │ │(B:李明裕) │B:對啦 │
│ │ │ │A:好啦 │
│ │ │ │B:用漂亮一點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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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107/03/16 │0000000000 │B:你不是叫我打給你? │
│ │14時41分23秒│(A:許居財) │A:你說3、4點就要晚一點了啊,怎樣? │
│ │ │ │B:現在3點了不是嗎? │
│ │ │0000000000 │A:你要讓我請喔?晚一點啦 │
│ │ │(B:李明裕) │B:幾點? │
│ │ │ │A:晚一點我再用一些給你啦 │
│ │ │ │B:要就多用一點啊 │
│ │ │ │A:要很多是不可能啦 │
│ │ │ │B:用1人份 │
│ │ │ │A:蛤? │
│ │ │ │B:晚一點幾點? │
│ │ │ │A:晚一點你如果要處理的話,我再用一起就好 │
│ │ │ │ 了,我用多一點,我另外幫你用,我現在剛 │
│ │ │ │ 要回去而已 │
│ │ │ │B:喔,你用好再打給我 │
│ ├──────┼───────┼─────────────────────┤
│ │107/03/16 │0000000000 │B:要去哪找你? │
│ │15時56分51秒│(A:許居財) │A:來法院那邊 │
│ │ │ │B:對面嗎?我五分鐘就到了,我人在這邊而已 │
│ │ │0000000000 │A:沒那麼快啦 │
│ │ │(B:李明裕) │B:20分鐘啦 │
│ │ │ │A:好 │
│ ├──────┼───────┼─────────────────────┤
│ │107/03/16 │0000000000 │B:你在哪? │
│ │16時11分52秒│(A:許居財) │A:到了,在紅綠燈這邊 │
│ │ │ │B:我要停哪裡?你人在哪? │
│ │ │0000000000 │A:我快到了啦,你人勒? │
│ │ │(B:李明裕) │B:法院對面啊 │
│ │ │ │A:好 │
├─┼──────┼───────┼─────────────────────┤
│⒋│106/03/15 │0000000000 │B:喂 │
│ │10:01:54 │(A:許居財) │A:你又要過來嗎? │
│ │ │ │B:身上剩500啦 │
│ │ │0000000000 │A:你沒辦法多湊一點喔? │
│ │ │(B:張耀鐸) │B:沒有啦,我一天也要跟家裡拿1000 │
│ │ │ │A:好啦,你5,再多用幾百塊啦 │
│ │ │ │B:沒有了啦 │
│ │ │ │A:好啦,你5過來,多久到? │
│ │ │ │B:在哪? │
│ │ │ │A:一樣啊,對面那邊 │
│ │ │ │B:不要在那邊啦 │
│ │ │ │A:不然要在哪邊?我就跟你說那個沒關係 │
│ │ │ │B:在青草茶那邊啦 │
│ │ │ │A:不要啦,那邊更辣,我是這邊的人我怎麼不 │
│ │ │ │ 知道 │
│ │ │ │B:不是你那邊的青草茶,永福路那間青草茶 │
│ │ │ │A:那邊更複雜,那邊2攤青草茶,對面在下祺,│
│ │ │ │ 一些人都在那邊,那邊最單純了,都是過路 │
│ │ │ │ 的,我跟你說我會看地方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那你多久會到? │
│ │ │ │B:10分鐘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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