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7年度,37號
TNDM,107,簡上附民,37,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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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杜宗龍
被   告 葉丁源

      陳俊榮
      朱吉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34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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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