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66號
TNDM,107,易,766,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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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威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威智於民國106年9月6日22時30分許,在 臺南市安平區漁濱路觀夕平臺之廁所前,見陳乙亞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忠智蘇泓文駛至該處下 車欲上廁所時,王威智竟與其他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毀損他人 物品之犯意聯絡,無故分持棍棒敲打陳乙亞所駕駛之AHS-63 18號自小客車,致該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引擎蓋板金、前 保險桿、前左右車門毀損不堪使用,而足以生損害於陳乙亞 。嗣陳乙亞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 陳乙亞駕駛AHS-6318號自小客車逃離現場時,AVG-2555號自 小客車有在後尾隨追趕之事實,始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王 威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告訴人陳乙亞告訴王威智毀損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 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陳乙亞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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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