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謝明輝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輝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被告謝明輝,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