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843號
TNDM,107,交易,843,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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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營
偵字第13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廷富廣鑫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下簡稱富廣鑫公司)之員工;緣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建富公司)承包臺南市政府在臺南市新營區東山路(東山 三路至新東橋)、東山區南100 線道路改善工程,其中瀝青 工程之部分,則由建富公司轉包予富廣鑫公司施作,而陳怡 廷則係現場工作人員,負責AC路面刨鋪作業及交通設施之設 置維護,為從事工程施作、維護業務之人。其原應注意道路 施工、路面刨除舖設作業設置交通錐時,應注意交通錐頂端 得視需要安裝反光導標或警示燈,且應於夜間應每隔2 小時 巡場1 次,確認交維設施有無按原先規劃位置放置,而依當 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於民國 105 年10月6 日夜間巡場確認交維設施有無按原先規劃位置 放置,適告訴人王文娟於105 年10月6 日19時29分,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南100 線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6.5 公里處時,不及注意上 開路面有因不明原因傾倒且頂端未加裝反光導標或警示燈之 交通錐,因而撞擊交通錐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橈骨遠端 骨折術後、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膝挫傷併血、臉部撕裂傷 、右側橈骨遠端骨折癒合不良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與被告已於107 年12月24日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1頁至第92頁、第99頁),依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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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廣鑫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