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暐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23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暐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上午,飲用含酒 精成分之保力達1瓶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 路,隨於同(17)日上午10時30分許酒後駕車部分另行判決 ,行經七股區南31線道路佳7高幹258電線桿前,應注意且能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然因酒後失控而疏於注意及此,追撞同向前方由林清娥 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造成林清娥疑似薦尾 骨肩關節脫位、下背挫傷。因認黃暐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告訴人林清娥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 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清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