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7號
TPDA,108,簡,7,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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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
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並未繳納,應補
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第57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
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
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
關係。」。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誤載原處分機關為「臺北
市政府」代表人「柯文哲」,應更正為被告「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代表人「乙○○」及其住所(可與被告機關地址相
同)。
三、原告應依上開說明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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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