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2號
TPDV,108,除,5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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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趙迦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 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 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 、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七紙,因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三、經查:本院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三號准為公示催告裁 定所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及期 間為於二十日內登載新聞紙一日,而本院上述公示催告裁定 於一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住所,並付與聲請人本 人,此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審認屬實,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至遲應於同年八月十四日(週二)將該公示 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而聲請人遲至同年九月六日方將該公 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在卷可考,已 逾法院所定之登載日期,揆諸首揭法條,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上述公示催告之聲請既經撤回,聲請人聲請為除權 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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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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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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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0-5│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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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1-7│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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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2-9│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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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3-0│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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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4-2│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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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213-0│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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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214-2│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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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