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7號
TPDV,108,除,47,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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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開伸 
代 理 人 吳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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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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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833-9 │1 │630 │
├──┼───────────┼─────────┼──┼──┤
│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1429-0 │1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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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