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4號
TPDV,108,除,44,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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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即
      胡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方擎國 
訴訟代理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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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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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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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3-NX-0112536-2 │1 │262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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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