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林敏子
代 理 人 羅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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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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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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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311202 6 │1 │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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