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鴻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貴榕
代 理 人 朱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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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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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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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102年5月7日 │58,800 元 │BD1558806 │
│ │行大安分行│銀行大安│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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