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3號
TPDV,108,除,153,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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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博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峯 

代 理 人 林仙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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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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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8月24日 │42,000元 │AZ6104597 │ │
│ │門分行 │門分行 │ │ │ │ │
├──┼─────────┼─────────┼───────────┼─────────┼────────┼──┤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8月24日 │98,000元 │AZ6104598 │ │
│ │門分行 │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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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揚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