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5號
TPDV,108,除,145,201901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迪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88763-1 │1 │4 │
├──┼────────────┼───────┼──┼──┤
│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103662-3 │1 │2 │
└──┴────────────┴───────┴──┴──┘

1/1頁


參考資料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