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36號
TPDV,108,除,136,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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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邱楊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6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日屆滿(因末日107 年12月29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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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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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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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SD017554﹝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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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