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02號
TPDV,108,除,102,201901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賀莉庭

代 理 人 賀秀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437991-7 │ 1 │1000│
├──┼──────────┼──────────┼──┼──┤
│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803336-2 │ 1 │1000│
├──┼──────────┼──────────┼──┼──┤
│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858311-9 │ 1 │1000│
├──┼──────────┼──────────┼──┼──┤
│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D-1171355-5│ 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