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06號
TPDV,108,訴,606,2019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王淑惠 
      洪宥勝 
被   告 吳洪素珍
      李洪淑燕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桂杏 

被   告 洪如玉 
      洪錦雪 
      洪珠盆 
      洪月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 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