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21號
TPDV,108,訴,52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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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林寬照 
      張榕枝 
      鄭秀霞 

      詹義芳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邱玉萍律師
      李佩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
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
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98年度台抗字第615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
裁定意旨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
1,650,000 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查,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召開之股東臨時
會所為討論事項第1 案「減資壹佰萬元彌補虧損案」之決議無效
。㈡確認被告於107 年12月28日召開之董事會所為「現金增資壹
佰萬元」之決議無效。是原告聲明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標的各
別,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之。依此,就第1 項、第2 項訴訟標
的價額各核定為1,650,000 元,合計3,300,000 元(計算式:1,
650,000+1,650,000=3,3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 元,本件應繳裁判費30,670元(計算式
:33,670-3,000 =30,6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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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