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施藹莉
被 告 高誠達(高積祥祭祀公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誠達(高積祥祭祀公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