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0號
TPDV,108,訴,420,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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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施藹莉 
被   告 高誠達(高積祥祭祀公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誠達(高積祥祭祀公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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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