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60號
TPDV,108,聲,60,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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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相 對 人 龔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八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二一二五○○六○七五三二○;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二一二五○○四四五四○九九;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二一二五○○○五五一九九六)准以總面額新臺幣陸仟壹佰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2 年度事聲字第2392 號、107 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6,100 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 張(面額5,000 萬元、02-1-25-00-607532-0 ;面額1,000 萬元、02-1-25-00-445409-9 ;面額100 萬元、02-1-25-00 -055199-6 ),以107 年度存字第855 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 ,以假扣押相對人財產。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 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銀行同面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 金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 聲字第14號裁定、107 年度存字第855 號提存書為憑,本院 復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存字第855 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核閱 無訛,經核聲請人所欲變換之提存物,價值相當,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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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