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4號
TPDV,108,聲,54,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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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相 對 人 黃萬盛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或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2 9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33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 期債票,為假扣押之擔保,茲因前述 公債已屆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或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 裁全字第129 號民事裁定、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8 2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 第129 號假扣押卷宗、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82 號 擔保提存卷宗核閱無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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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