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號
TPDV,108,聲,1,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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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剴聚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建字第三四五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 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筆錄就攸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論述未完 整記載,為還原當日庭期內容並維護聲請人利益,爰聲請交 付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45號給付租金事件民國106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45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裁判尚未全部確定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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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