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號
TPDV,108,消債補,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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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姚振華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5 年10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父親、妹妹、姪女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 提出該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是否育有子女?(章淳淳?)該等子



女之全名、身分證字號、目前工作狀況、是否給付聲請人扶 養費?又若未給付扶養費,原因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經查:)
四、經查,聲請人戶籍址、租賃契約所示之租屋處與聲請人陳報 之住所地址不同(請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5日書狀所載住所 地為「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但同年11月 9 日書狀所載住所地又為「台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之5 」,然後同年12月5 日書狀住所地又記載「台北市○ ○區○○○路○段00號10樓」),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為利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之營業登記地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實際住所究 竟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實際住所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住所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 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提出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 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 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係 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除聲請人父親、姪女、外傭, 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 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 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 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 、該等家人於105 年10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 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 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 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 105 年10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 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 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 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 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 區○○里000 鄰○○路0 號10樓之1 )之所有權人為何?聲 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 住於該戶籍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 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 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2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 如:每月加油次數及金額各為何、搭乘大眾運輸及計程車之 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之金額等),並請提出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儲值證明、車票、 付款憑證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醫療費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 ,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 (而需每月支出醫療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 每月醫療費有500 元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電話費60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 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 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父親之扶養費,包含聲請人父親及 外傭之膳食費、房租、聲請人父親之水電瓦斯費等語,請說 明聲請人父親及照顧父親之外傭之膳食費數額為何?並應提 出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父親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又應說明:為何聲請人 父親之戶籍址係在澎湖?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父親確有於 其每月所領退休俸支付外傭薪資後,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 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名下於各 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於10 5 年10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 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 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 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 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



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就醫療費部分,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 否仍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目前最新、且得佐證「 聲請人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療費)必要性」 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每月醫療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 之法院與案號為「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4864號」,請 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 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遭法院強制扣薪之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10月26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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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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