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7號
TPDV,108,消債聲,7,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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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穎綉(原名陳瑞莉)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戴振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穎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穎綉前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免責 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 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13 號清 算事件、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 號清算執行事件、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民事卷宗查明 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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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