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安立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被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被 告 LEONHARDT & BLUMBERG REEDEREI GMBH & CO. KG
法定代理人 Torben Koll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條 亦分別有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委由被告超捷 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捷公司)自基隆港運送裝載 於2×40 英尺貨櫃之木薯澱粉珍珠(下稱系爭貨物)至越南 胡志明市,被告超捷公司即將系爭貨物安排置放於靠近基隆 港東11碼頭之聯興貨櫃場,預定於107年 1月8日晚間裝船啟 航,詎料竟遭被告LEONHARDT & BLUMBERG REEDEREI GMBH & CO. KG(下稱LEONHARDT 公司)所有之德國籍貨櫃輪梅爾斯 號(即HANSA MEERSBURG,下稱系爭貨輪)於107年1月8日晚 間撞垮聯興貨櫃場所屬之橋式起重機而進而壓毀致受有損害 ,爰依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負 賠償責任等語,則依其所主張之前開事實,可知本件侵權行 為地在基隆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得 由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 院)管轄。又被告超捷公司之主營業所固設在本院轄區之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19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為證,惟被告LEONHARDT 公司係依德國相關法令成立
且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查無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之設置,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 結果、FIRMEN WISSEN網站查詢資料各1份足憑,顯見本件被 告2 人之住所自非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從而,依民事訴 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被告2 人既具有依民事訴訟法 第15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即基隆地院,自應由基隆地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基隆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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