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2號
TPDV,108,法,2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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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范植谷(即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下稱中國 驗船中心)董事長,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經民國107 年12 月13日第14屆董事會第3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中國驗船中心董事長,中國驗船中心於67 年5 月16日經交通部以交航(67)字第08696 號函許可設立 ,於68年3 月3 日為設立登記,於107 年12月13日第14屆董 事會第3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且業函報主管機關交通部備查等情,有中國驗船中心法人登 記證書、第14屆董事會第3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原捐 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交通部108 年1 月 16日交航字第1080000823號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變更中 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關於財團 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亦均無牴觸,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件: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八條 │第八條 │
│本中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本中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
│度。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度。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
│年制為準。其會計制度採│年制為準。其會計制度採│
│權責發生制,符合一般公│權責發生制,符合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並報送交通│認會計原則,並報送交通│
│部備查。 │部核備。本中心並設置必│
│本中心設置必要之帳簿,│要之帳簿,且經費收支須│
│且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有合法憑證,以供交通部│
│,以供交通部查核。 │查核。 │
├───────────┼───────────┤
│第九條 │第九條 │
│本中心於每年年度開始後│本中心於每年七月十五日│
│一個月內,擬具當年度之│前,擬具下年度之業務計│
│業務計畫及預算書,提請│畫及預算書,經董事會核│
│董事會通過後送交通部備│議通過後報送交通部,並│
│查。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與│踐行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
│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財團│
│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法人法第二十七點規定之│
│險評估報告。 │資訊公開程序。其計畫及│
│前項之預算書應包括資產│預算之變更,亦同。 │
│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前項之預算書應包括資產│
│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
│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
│第一項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
│經交通部備查後一個月內│ │
│應主動公開。 │ │
├───────────┼───────────┤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中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本中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
│終了後五個月內編具上年│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上年│
│度業務報告及財務報表。│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
│前項財務報表應委託會計│其決算書應委託會計師審│
│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
│報告書。 │書,送請董事會核轉監察│




│第一項業務報告及財務報│人審查,並報經董事會暨│
│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應│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報│
│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送交通部查核。並踐行交│
│,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
│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人設立許可及財團法人法│
│交通部備查。 │第二十七點規定之資訊公│
│第一項財務報表包括資產│開程序。 │
│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前項之決算書應包括資產│
│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
│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
│第一項業務報告及財務報│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
│表經交通部備查後一個月│ │
│內應主動公開。 │ │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本中心所有財產之保管及│本中心所有財產均以本中│
│運用均以本中心名義登記│心名義登記,非經董事會│
│,非經董事會決議,報經│決議,報經交通部核可,│
│交通部核可,不得變更。│不得變更。 │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 │
│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第二十七條 │
│或非金融機構。 │本中心不得以基金、資金│
│前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財產為任何保證,亦不│
│如下: │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 │
│ 及不動產。 │ │
├───────────┼───────────┤
│第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
│本中心除依其他法律或捐│本中心不得以基金、資金│
│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及財產為任何保證,亦不│
│,不得以基金、資金及財│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
│產為任何保證。 │ │
│本中心不得為公司無限責│ │
│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 │
│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 │
│人。 │ │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 │
│行為之董事應賠償本中心│ │
│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 │




│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 │
│負保證責任。 │ │
├───────────┼───────────┤
│第十三條 │ │
│本中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 │
│,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
│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 │
│性及公平性原則。 │ │
│本中心對個別團體、法人│ │
│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 │
│,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 │
│分之十。 │ │
├───────────┼───────────┤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 │
│本中心之一切淨益均應以│本中心之一切淨益均應用│
│用於擴充及改進其業務,│於擴充及改進其業務,諸│
│諸如購置船舶檢驗設備,│如購置船舶檢驗設備,及│
│及執行第三條所定服務工│執行第三條所定服務工作│
│作等為優先。不得有分配│等。 │
│賸餘之行為。 │ │
├───────────┼───────────┤
│第十五條 │ │
│本中心於以基金以外之財│ │
│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 │
│,得以基金填補之。 │ │
├───────────┼───────────┤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
│本中心設董事會,以七至│本中心董事會,以七至廿│
│廿三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三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組│
│組成之;本中心得置監察│成之;本中心另置監察人│
│人一至三人。 │一至三人。除董事長為專│
│前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任時得支領待遇外,其餘│
│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
│,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及監察人由原捐助單位推│
│職。 │選聘任之。每下屆之董事│
│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由原│及監察人由當屆之董事總│
│捐助單位推選聘任之。 │人數三分之一聯名推薦應│
│每下屆之董事及監察人由│聘人數一倍之候選人(以│
│當屆之董事總人數三分之│提名先後為序,額滿為止│
│一聯名推薦應聘人數一倍│),由全體與會董事及監│




│之候選人(以提名先後為│察人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
│序,額滿為止),由全體│,以得票多者當選。 │
│與會董事及監察人以無記│ │
│名方式票選之,以得票多│ │
│者當選。 │ │
├───────────┼───────────┤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中│本中心設董事會,其職權│
│心董事會職權如下︰ │如下︰ │
│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
│ 運用。 │ 運用。 │
│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
│ 、補選及解任,董事│ 、補選及解任,董事│
│ 長之推選及解任。 │ 長之推選及解任。 │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 理。 │ 理。 │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
│ 行。 │ 行。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之審定。 │ 之審定。 │
│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 議。 │ 議。 │
│七、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七、重要人員之任免。 │
│ 項之決議。 │八、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
│八、捐助章程變更。 │ 決議。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九、章程變更。 │
│ 擔。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中│ 擔。 │
│心監察人會職權如下: │本中心設監察人會,其職│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權如下: │
│ 務狀況。 │一、對本中心財務收支隨│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 時稽核檢查。 │
│ 及財產資料。 │二、本中心預算及決算之│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 審核。 │
│ 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三、監督本中心之經常性│
│ 。 │ 作業。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四、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
│ 、補選及解任。 │ 、補選及解任。 │
├───────────┼───────────┤
│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 │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
│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三年,經連選得連任。董│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如因│
│。 │故出缺時,仍由原單位推│
│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薦繼任人。繼任董事及監│
│。 │察人之任期以當屆任期為│
│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係由│止,期滿全部改選。 │
│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
│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
│董事人數。 │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 │
│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 │
│行職務至改選董事或監察│ │
│人就任時為止。但交通部│ │
│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 │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 │
│屆滿時,當然解任。 │ │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內因辭│ │
│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 │
│職務被解任者,仍由原單│ │
│位推薦繼任人。繼任董事│ │
│及監察人之任期至原任期│ │
│屆滿為止。 │ │
├───────────┼───────────┤
│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 │
│本中心董事會之董事互選│本中心董事會之董事互選│
│一人為董事長。 │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外代表本中心綜理董事會│
│,對外代表本中心綜理董│一切業務。 │
│事會一切業務。 │董事會設秘書一人,辦理│
│董事會設秘書一人,辦理│董事會暨監察人會相關會│
│董事會暨監察人會相關會│議事宜。 │
│議事宜。 │ │
├───────────┼───────────┤
│第二十條 │第十七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
│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
│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




│事長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事長缺席時,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一人代理之。 │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
│會議,不能出席者,除捐│會議,不能出席者,除捐│
│助章程有禁止規定者外,│助章程有禁止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 │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
│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
│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
│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席。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交通部核准。 │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交通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
│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 │
│交通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
├───────────┼───────────┤
│第二十一條 │第十八條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 │
│一、普通決議:現任董事│一、普通決議:現任董事│
│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 │
│二、特別決議:現任董事│二、特別決議:現任董事│
│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 以上同意行之。 │ 以上同意行之。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交通│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交通│
│部許可後行之︰ │部許可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一、章程變更。 │
│ 。 │二、申請貸款。 │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購買、處分│
│三、不動產之購買、處分│ 或設定負擔。 │
│ 或設定負擔。 │四、本中心之解散或設立│
│四、本中心之解散或設立│ 目的之變更。 │
│ 目的之變更。 │五、投資相關聯事業。 │
│五、投資相關聯事業。 │六、董事長、董事、監察│
│六、董事長、董事、監察│ 人之選舉及解任。 │
│ 人之選舉及解任。 │七、捐助財產之處分、動│
│七、捐助財產之處分、動│ 支。 │
│ 支。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
│八、以基金填補短絀。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
│九、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知全體董事及交通部,並│
│ 事項。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交│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通部得派員列席。 │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 │
│知全體董事及交通部,並│ │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交│ │
│通部得派員列席。 │ │
│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 │
│法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完│ │
│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 │
│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交│ │
│通部許可後,以董事會普│ │
│通決議改選之。 │ │
├───────────┼───────────┤
│第二十二條 │第十九條 │
│本中心監察人會議由監察│本中心監察人會議設監察│
│人互選一人為主席。監察│人一至三人組成之,並由│
│人會得與董事會同時召開│監察人互選一人為主席。│
│舉行聯席會。 │監察人會得與董事會同時│
│前項會議,監察人應親自│召開舉行聯席會。前項會│
│出席,若有特殊事由,不│議,監察人應親自出席,│
│克出席時,得委請其他監│若有特殊事由,不克出席│
│察人代理出席。但每名監│時,得委請其他監察人代│
│察人以代理一名為限。 │理出席。但每名監察人以│




│ │代理一名為限。 │
│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
│ │,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
│ │迴避。 │
│ │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藉職│
│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 │益。 │
│ │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
│ │,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
│ │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
│ │易行為。 │
│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
│ │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
├───────────┼───────────┤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條 │
│本中心設執行長一人,秉│本中心設執行長一人,秉│
│承董事會制定之方針及決│承董事會制定之方針及決│
│議,綜理本中心事務。 │議,綜理本中心事務。 │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 │
│本中心設管理代表一人專│本中心設管理代表一人專│
│責於品質業務之策劃與推│責於品質業務之策劃與推│
│行,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發│行,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發│
│展。 │展。 │
├───────────┼───────────┤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 │
│本中心設總驗船師一人、│本中心設總驗船師一人、│
│副總驗船師一至二人、承│副總驗船師一至二人、承│
│執行長之命,辦理第三條│執行長之命,辦理第三條│
│所定之服務工作範圍。 │所定之服務工作範圍。 │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
│本中心為推進工作需要,│本中心為推進工作需要,│
│得設置技術、船級及品管│得設置技術、船級及品管│
│等委員會,其委員由董事│等委員會,其委員由董事│
│長提經董事會決議聘請之│長提經董事會決議聘請之│
│,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
│。 │。 │
├───────────┼───────────┤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 │
│本中心執行長、管理代表│本中心執行長、管理代表│
│、總驗船師、副總驗船師│、總驗船師、副總驗船師│
│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通過聘任之。任期至董事│通過聘任之。任期至董事│
│會當屆屆滿為止,但董事│會當屆屆滿為止,但董事│
│長得隨時提出並經董事會│長得隨時提出並經董事會│
│通過予以解任之。 │通過予以解任之。 │
├───────────┼───────────┤
│第二十八條 │第十九條 │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本中心監察人會議設監察│
│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人一至三人組成之,並由│
│,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監察人互選一人為主席。│
│迴避。 │監察人會得與董事會同時│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召開舉行聯席會。前項會│
│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議,監察人應親自出席,│
│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若有特殊事由,不克出席│
│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時,得委請其他監察人代│
│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理出席。但每名監察人以│
│情形。 │代理一名為限。 │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
│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迴避。 │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藉職│
│益。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前三項所稱利益,指董事│,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益。 │
│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
│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
│、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
│值。 │易行為。 │
│前四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
│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
│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 │
│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 │
│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 │
│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 │
│、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 │
│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 │
│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 │




│屬財團法人所提供,並以│ │
│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 │
│限。 │ │
├───────────┼───────────┤
│第二十九條 │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 │
│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 │
│准者,不在此限。 │ │
│本中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
│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 │
│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 │
│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 │
│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 │
│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 │
│在此限。 │ │
├───────────┼───────────┤
│第三十條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
│充任本中心董事長、代理│ │
│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 │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交│ │
│通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
│ 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
│ 判決確定。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 │
│ 占或貪污罪,經判處│ │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 │
│ 刑確定。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
│ 尚未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 │
│ 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 │
│ 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
│ 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 尚未撤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 │
│得充任本中心董事,其已│ │
│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
│交通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 │
│本中心於設立時,依本章│本中心於設立時,依本章│
│程之規定向交通部申請設│程之規定向交通部申請設│
│立許可,並取得許可文書│立許可,並取得許可文書│
│後,應於三十日內向法院│後,應於三十日內向法院│
│聲請法人登記。本章程第│聲請法人登記。本章程第│
│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述之│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述之│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改選│
│及補選完成後,均應於三│及補選完成後,均應於三│
│十日內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十日內報請交通部同意後│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另本章程第二十一條所列│另本章程第十八條所列之│
│之任何重大事項經董事會│任何重大事項經董事會通│
│通過並報請交通部認可後│過並報請交通部認可後亦│
│亦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 │ │
├───────────┼───────────┤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 │
│本中心董事會不為或不能│本中心因發生重大糾紛致│
│行使職權時,按財團法人│董事會無法召開會議時,│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按「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
│。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財團│
│ │法人法」第三十二點之規│
│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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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
│本中心因情勢變更,致不│本中心因情勢變更,致不│
│能達到設置目的時,主管│能達到設置目的時,主管│
│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經│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經│
│依法清算,其清算後之財│依法清算,其清算後之財│
│產,全部捐獻中央政府。│產,全部捐獻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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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