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7號
TPDV,108,司聲,167,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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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代 理 人 林三再 
相 對 人 豪記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歐陽峻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為合夥組 織,其最後之事務所地址為「屏東縣○○鄉○○村○○路0 段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 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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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