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羅慶堂
相 對 人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趙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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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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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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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11月14日 │6,800,000元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No 63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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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1月12日 │1,033,470元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No 63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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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11月14日 │4,020,000元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No 63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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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11月14日 │5,025,000元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No 63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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