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代 理 人 傅文民律師
相 對 人 張智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商標權設定質權契約書係由聲請人 保管,而聲請人住所地係設於新北市○○區○○○道0段000 號5樓,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 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 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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