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號
TPDV,108,司拍,10,20190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徐志凱 
相 對 人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於民國 (下同)105年1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債權確定之期日為民國135年12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共向聲 請人借款合計2,3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 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僅攤 還部分本金136萬9,078元及繳付利息至107年10月17日、107 年10月22日及107年11月17日止,尚積欠本金2,163萬922元 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且本 院於108年1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