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75號
TPDV,108,司催,75,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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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廖紹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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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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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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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醫療財│彰化商│9,957元 │107年12 │LN5331138 │3個月 │
│ │團法人│業銀行│ │月25日 │ │ │
│ │遠雄健│建國分│ │ │ │ │
│ │康生活│行 │ │ │ │ │
│ │園區基│ │ │ │ │ │
│ │金會 │ │ │ │ │ │
│ │趙文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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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醫療財│彰化商│10,000元 │108年1月│LN5331139 │4個月 │
│ │團法人│業銀行│ │25日 │ │ │
│ │遠雄健│建國分│ │ │ │ │
│ │康生活│行 │ │ │ │ │
│ │園區基│ │ │ │ │ │
│ │金會 │ │ │ │ │ │
│ │趙文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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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醫療財│彰化商│35,236元 │108年2月│LN5331140 │5個月 │
│ │團法人│業銀行│ │25日 │ │ │




│ │遠雄健│建國分│ │ │ │ │
│ │康生活│行 │ │ │ │ │
│ │園區基│ │ │ │ │ │
│ │金會 │ │ │ │ │ │
│ │趙文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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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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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