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8號
TPDV,108,司促,988,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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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哈末阿吉努魯阿茲米(MOHAMAD AJI
       NURUL AZMI BIN BUJANG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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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