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哈末阿吉努魯阿茲米(MOHAMAD AJI
NURUL AZMI BIN BUJANG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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