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秉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心怡
一、債務人翁秉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翁秉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萬玖仟陸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另應計付新臺幣肆萬肆
仟玖佰柒拾元之利息。
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翁秉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債務人翁心怡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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